1、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应依照具体的走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应以具体的走私犯罪和《刑法》第277条规定的妨害公务罪,实行数罪并罚。但请注意:这里的“走私犯罪”不包括走私毒品罪。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包括抗拒缉私)、拘留、逮捕的,不实行并罚,应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构成处理(一罪但加重论处)。
【例1】2006/2/7之A项: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答案:该情形应实行数罪并罚。
【例2】2006/2/7之B项:在走私毒品过程中,以暴力方法抗拒检查,情节严重的。答案:该情形只成立走私毒品罪一罪。
2、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应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此系注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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