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患残疾的钱小忠遇车祸身亡,大姐钱小妹、二姐钱小云和三哥钱小华却为了12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撕破了脸。两姐妹认为既然是亲兄妹关系,应平均分配各得一份赔偿金;钱小华则认为,其大姐钱小妹、二姐钱小云也已出嫁,而老四钱小忠长年与自己生活在一起,都是自己照顾,老四多次患病均是钱小华出钱出力,两姐妹人影都看不见。老四车祸去世,丧葬事宜都是自己一手操办,两姐妹并没有出一分钱一分力。现在获得赔偿款,想平分?不可能!双方为此闹得不可开交。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起因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引发的纠纷案。
原告钱小妹、钱小云要求分得80万元的死亡赔偿金,并提交了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汇款通知、汇款存根等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对于诉求的80万元,是根据死亡赔偿金总额120万“平均分”计算得出。法院随后就“死亡赔偿金”向原被告双方进行释明,死亡赔偿金既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也不能平均分配,法律虽无明确的界定标准,但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最终,结合本案中原告两姐妹与死者钱小忠的兄妹关系,以及被告钱小华平时一直与钱小忠共同居住生活,并对其进行照顾等因素,判决钱小妹取得赔偿金的10%、钱小云取得15%、被告钱小华取得75%。现该案已生效。
我们说,对于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法律并无明确的标准界定。就其性质而言,死亡赔偿金不是死者的遗产,是对死者家属的赔偿,即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受害人死亡导致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至于死亡赔偿金的分配主体,应当是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的近亲属,即配偶、子女、父母,但又不同于遗产分配中的法定继承,应当根据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生前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及依赖性等因素适当分割,而非均分。
在本案中,钱小忠父母双亡,且没有娶妻生子,原告钱小妹、钱小云与被告钱小华系姐弟关系,故原、被告作为钱小忠的兄弟姐妹均有权依法分割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钱小忠为残疾人,平时一直与被告钱小华共同居住生活,并由被告钱小华进行照顾,故钱小忠因交通事故死亡,影响最大的是与其长期共同生活的被告钱小华,因此钱小华应当分得大部分赔偿金。(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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