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山刘普法:互联网众筹受骗,怎么办?

2023-07-23 19:18:0015:58 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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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众筹受骗,怎么办?

作者:林男泽(法学1703,201721040120)  

指导老师:尹生 李婧  

听众朋友们,你们好!水滴筹等互联网众筹宛若冬日暖阳,给人们带来了温暖。我们中的很多人也都曾慷慨解囊,可朋友们有没有想过,万一众筹信息有假,您不幸上当受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惩治肇事者呢?

我是来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7级的法学本科生林男泽。今天我将给大家带来我历时六个月、七易其稿的法学研究处女作,希望能为大家解开疑团。

一、互联网众筹平台的运作与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公开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仅23820.98元[①],由于农村地区相对不发达的经济状况和相对较高的生育率,农村普通家庭的人均可支配收入显然远远低于这个数字。这就意味着,在社会医疗保障尚不完善、疾病高发的今天,只要一场大病就可以拖垮整个家庭。正是在这种“一人患病,全家致贫”情况频发的背景下,以水滴筹、轻松筹等为代表的互联网众筹平台逐渐进入了人们的生活。低门槛、免手续费等优越条件,给了那些被大病困扰的贫困家庭一线生机。

互联网众筹平台作为一个人们参与慈善事业的新途径,依附于互联网,凭借社交媒体的宣传作用,在群众间飞速且广泛地传播。以2015年为例,共有873个公益项目众筹成功,筹资额达3432.7万元,获得约60万人次支持。较 2014年,项目数量增长192%,筹资额增长170%,支持人次增长68%;平均单笔支持金额约57元,较2014年上升了61%。[②]足见互联网众筹平台发展势头之迅猛, 发展前景之广阔。2018年刚刚参加完高考的郑烨在拿到浙大学录取通知书时却被查出了白血病。郑烨家中本就欠有高额债务,而治疗白血病费用却在百万元之上。好在郑烨父亲过去的同事在水滴筹上发起了目标为80万元的筹款,仅三个小时就筹得了目标善款。郑烨妈妈在感谢信中动情地写道:“人间大爱能感天动地,短短三个多小时达成筹款目标。我们母子俩诚挚怀揣着感恩的心,感谢为我们慷慨解囊的每一位爱心人士给予我们亲人般的厚爱。”可见,互联网众筹平台不仅拉近了人们与公益慈善事业之间的距离,更拉近了人与人之间心灵的距离。类似的雪中送炭,催人泪下的故事仍在发生,但与此同时也有一些不和谐的声音出现。例如2018年7月,广西南宁的邓女士在水滴筹上发起了筹款。根据水滴筹上的相关介绍显示,邓女士的女儿今年20岁,因病毒感染住进了ICU,危在旦夕,却无钱治疗,最终共筹得善款25万多元。然而事后经网友爆料,邓女士其实家境殷实,根本不缺少治疗费用。不少捐赠者因此发表了“心疼的不是钱,而是被蒙蔽欺骗的善心”等言论。除了利用众筹诈捐、虚构事实骗捐外,发生在互联网众筹平台上的挪用善款现象也不在少数。2016年3月,曾利用互联网众筹平台众筹十万元救女的卢先生与其妻子,在女儿死后不到一个月就在微信朋友圈里晒出了大量旅游的照片,其中还有不少吃喝玩乐的图片。此类挪用善款用于自身挥霍的行为,同样引起了不少捐赠者的愤怒。日益增多的众筹平台“诈捐”和“骗捐”报道,不仅会令慷慨解囊的人们寒心,更会使他们失去对慈善事业的信任。如果放任这种情况继续发生,互联网众筹平台的真实性与公平性就会受到人们的质疑,人们也会为了避免错付善心而逐渐拒绝在这类平台上进行捐助,久而久之,曾经出现的雪中送炭的感人故事便不会再上演,而求助无门、身陷重病的人们只能在被怀疑的孤独中饱受病痛的折磨。

二、互联网众筹平台法律规制的现状与问题

2016年3月16日,我国第一部《慈善法》正式通过。根据《慈善法》第二十一、二十二条规定,慈善募捐是指取得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2016年8月30日,由民政部、工信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网信办印发了《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其所称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是指广播、电视、报刊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为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或者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提供的平台服务。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民政部在此项规定中,将互联网众筹平台明确称为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实现了互联网公益众筹的合法化,随后,民政部又印发了《关于指定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的公告》,轻松筹、新浪微公益、腾讯公益网络募捐平台等都榜上有名。

《慈善法》为了防止“诈捐”“骗捐”事件的发生,对参与公益活动的各方提出了一系列要求。如第七十三条向慈善组织提出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的要求;第三十一条对募捐活动的发起者提出了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合法权益,保障其知情权的要求;第三十三条明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假借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立法者赋予了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权利,同时也要求其在开展活动的过程中,承担起作为组织者的监督义务。但是互联网众筹平台由于其依托于互联网的特点,在筹款过程中存在着间接性,间接性就意味着筹款的真实性和可信度都会打折扣。仅仅依靠《慈善法》中笼统的监督义务规定,难以落实到互联网众筹平台身上。例如在各个众筹项目页面上,众筹平台往往会注明“该项目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个人负责”,似乎有了这句话,众筹平台就可以排除自身在“诈捐”“骗捐”事件中所应担负的责任。可见,仅仅依靠《慈善法》中普适性、缺乏针对性的规定,很难对互联网众筹平台施加精准的规制。

此外,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诈捐”“骗捐”行为实施者的惩罚力度还不够。《慈善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募捐活动;对违法募集的财产,责令退还捐赠人;难以退还的,由民政部门予以收缴,转给其他慈善组织用于慈善目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上述处罚依旧限于对“骗捐”行为实施者进行经济上的处罚,一方面并不能很好的遏制住那些具备一定经济实力,但是不愿意自己掏钱解决疾病问题的“诈捐”者和挪用善款吃喝玩乐者,另一方面也不能给公众一个满意的答复,难以塑造社会互信的良好氛围。

三、捐款者的维权路径

在慈善众筹中,就捐款者个人而言,因其个体势单力薄,往往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该如何利用现有的各类规范争取自己的正当利益,便至关重要。

一旦出现诈捐、骗捐事件,被骗的捐款者首先要充分利用众筹平台提供的举报机制。通过对诈捐、骗捐人进行举报,众筹平台将对该募捐活动的发起人所提供的信息等进行审查,并且派其所在地的志愿者对募捐活动的内容进行实地核实和调查。经过一系列调查,一经众筹平台确认为诈捐、骗捐,该募捐活动便会立即被宣布无效,募捐所得的善款将立即进入退回流程。以上文提到的广西南宁邓女士诈捐事件为例,自2018年7月25日被曝光后,根据水滴筹官方微博发表的声明显示,截止至2018年7月28日下午,邓女士所筹款项252,621元已成功退还251,333元,完成率为99.5%。可见,对于被骗的捐款者来说,首先求助平台,能够最快的收回错捐的善款。

此外,被骗的捐款者还可以借助民政部门或司法部门来惩治诈捐、骗捐者。尽管目前通过众筹平台的退款机制,捐款者错捐的善款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能够收回,但捐款者们错捐的善心却难以抚慰。在过往的案例中,对于利用互联网众筹平台实施诈捐、骗捐行为的,往往是先由平台组织退款,再由民政部门依照《慈善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罚款。事实上,一些涉案金额达到诈骗罪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诈捐、骗捐者,是可以受到刑法处罚的。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有关诈骗罪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二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达到规定数额标准,并符合通过互联网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可以依照诈骗罪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可见,刑法对于此类行为同样不能容忍。但是由于刑法规定的数额标准对于一个普通捐赠者而言,往往过高,所以在实践中很难看到有相关的案例。但是从捐款者这个群体的角度出发,骗捐、诈捐者所涉及的金额总额就能够符合相关规定。因此,在面对此类情况时,捐款者可以团结起来,共同申请立案处理,寻求司法机关的帮助。倘若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处理,捐款者也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不予立案的,还可以向法院直接提出。需要注意的是,在主张权利的过程中,捐款者一定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平台也应积极提供相关帮助。

感谢大家的耐心倾听和阅读,欢迎各位批评指正,欢迎您提供关于本选题的新资讯、新问题、不同观点和不同的对策、措施,也欢迎您为本节目提供新的选题。您的一切反馈和贡献,我们都将铭记于心,期待您的留言指点!您也可以添加作者的微信号(17762355191)或QQ号(1506019219)直接与作者交流。

注:本节目系中央高校教育教学改革专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重大招标项目“法学拔尖创新人才培养二元模式建构”子项目3“‘互联网+’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成果之一。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https://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cn=C01&zb=A0A01&sj=20162018630日访问。



[②] 互联网金融创新及监管四川省协同创新中心众筹网:《2015中国公益众筹发展报告》。https://www.chinadevelopmentbrief.org.cn/news-18501.html2018629日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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