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李吏民、张春涛律师。添加 zhuyu5349 ,进入征拆交流群。
这一类案件是民事案件还是属于行政案件,下面就由张律师跟大家解读一下。这个对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样的协议,我们国家法律上认定分了两个阶段。
1996年,有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规定我就不具体念了,这一类案件跟拆迁人很多都是民事主体,所以当时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这一类案件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因为当时适用的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一般来说拆迁人当时都是开发商或者一些建设单位,由他们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这样情况下,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在民法上属于平等关系的民事主体,所以当然属于民事协议当然应该在民事法庭受理。
但是在2011年之后,国务院出台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收主体统一规定为只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能作为征收主体,这样的话拆迁协议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来和被征收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那么这个时候作为合同的一方已经变成行政机关,拆迁补偿协议就不能按照民事协议来对待,只能是一个行政协议行政协议是一个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就应当按照行政案件来处理。
所以对于这样的拆迁补偿协议,在2011年后就已经归于行政案件到行政庭立案起诉,基本就是这样一个情况。
刚才张律师给大家进行了详细的解读,实际上在2011年1月21日以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实施以后,咱们被征收人所签署的协议,实际上是与行政机关所签订的协议,这份协议就属于行政协议,针对行政协议是不是按照行政案件来受理,咱们代理这些案件当中,各地的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大部分法院认为属于行政协议按照行政案件处理的,当然也有一部分法院仍然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原来的司法解释,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而且针对行政协议,如果被征收人不履行的,征收方以民事案件向法院起诉的在实务当中也是有的,也就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针对这一块没有具体约定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纠纷不服,提起的到底是行政案件还是民事案件。
但是在2015年5月1号以后,也就是新的《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新的《行政诉讼法》明确将征收补偿协议作为一个行政案件来受理的,所以说 2015年5月1号以后,各地针对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通通按照行政案件来进行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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