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B到银行办理开户手续,银行的已经离职的前员工A主动接待,B言明只需要办理存折不需要办理银行卡,A独自到银行柜台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诉柜台工作人员C既需要办理存折也需要办理银行卡。柜台工作人员C因与A熟悉,就在客户B本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为B办理了存折和银行卡,一并交给A。A将存折交给B,自己留下了银行卡。后来,B向账户内存入5万元,A利用银行卡从ATM中取走了该5万元。
本案中,A成立盗窃罪。理由在于:A从ATM中取款的行为,才是造成B财产损失的原因,该行为是盗窃行为而非诈骗行为,故应认定A的行为成立盗窃罪。虽然A此前实施了骗取信用卡的行为,但该行为只是盗窃罪的预备行为,而不能认为盗窃行为是诈骗行为的延伸。况且,单纯骗取信用卡的行为,并不能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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