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工资福利的扣除问题不是复杂的事情,因为自从2008年企业所得税法施行,改变了原“计税工资限额”的扣除规定后,现行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除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外,其他企业均由企业自己制订工资薪金制度,税务机关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即可。但对于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本音频将对此公告难点较多的第三条进行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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