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等法条对税收违法行为规定的罚款幅度均是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而新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由此,在税收实务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对税收违法行为的罚款能否超过涉案税款的数额,是否最高只能处以不超过1倍的罚款?“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究竟有何异同?本音频就依据相关政策为大家解析下“加处”罚款与“处以”罚款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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