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这个问题的回答要区分时间,在2011年《国有土地上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之前,一般按照民事案件来受理,在《征补条例》实施之后,开始逐渐以行政案件来受理,在2015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基本上确定了是按照行政案件来进行受理。
一、《征补条例》实施之前,以民事案件来受案审理
过去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代,由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通常都是由拆迁公司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而拆迁公司是民事主体,不是政府及其部门,签订的协议不具有行政协议的属性,而是民事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因而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
相应的法律依据为:法复【1996】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二、《征补条例》实施之后,以行政案件来受案审理
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了,只有市县人民政府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具体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实施,通常都是由其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但是关于该协议究竟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还是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该条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是在该条例第25条规定,被征收人对上述协议不服的,可以起诉。
可能由于在当时对于这个问题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因此立法规定较为模糊。但是2015年新的《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1项明确规定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属于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
三、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做法都不一样
近年来关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还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在实践中也出现了激烈的争议,各地法院处理情况也不一样。有的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有的作为行政案件受理,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
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往往都不直接出面实施拆迁补偿问题,通常都是由村委会来负责拆迁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等事项。根据新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话,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因此,如果村委会得到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可以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话,那显然该协议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村委会作为该行政诉讼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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