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犯与侵害犯相对应,前者是将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后者则是将对法益的现实侵害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危险犯中的“危险”指的是法益侵害的可能性与盖然性。这种危险,又可以分为“行为的危险”与“作为结果的危险”。前者是指行为本身所具有的导致侵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因而也可以称为行为的属性。后者(危险结果)是指行为所造成的对法益的威胁状态。
2、危险犯可以进一步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1)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紧迫(高度)危险。例如,什么样的破坏行为具有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的具体危险,需要根据汽车所处的状态、破坏的部位、破坏的程度等得出判断结论。(2)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不需要司法上的具体判断,只需要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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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桥溪月里的芦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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