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在工程结算过程中具有重大意义。一般而言,在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常常会导致工程量的增减,在工程量发生变化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大多会形成工程签证单等文件进行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故此工程量的确认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首先,当事人可以就实际工程量协商一致;其次,在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应当按照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签证单等书面文件进行确认,但是在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往往很难保证所有的工程量调整都有工程签证单,在此情况下,其他书面文件、记录(例如:施工图纸、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往来函件、工程联系单、工程对账单等等)也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的依据;最后,在没有书面文件的情况下则需要从其他相关证据首先证明发包人已同意施工,例如可以举证证明相关施工项目是整体项目工程的必要程序等,再辅以工程日志、工程资料等证据来确认该项目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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