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录音文字稿)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黄涛律师,欢迎您收听《黄涛律师说法律之婚姻法》今天我们继续本次系列讲座的第九个问题《女方擅自给孩子改名字,男方不给抚养费怎么办?》
今天的话题也是来源于黄律师经办的真实案例。
男方小张与女方小丽协议离婚,约定孩子与女方共同生活,男方支付抚养费。后来在实际生活中,女方又另组家庭,女方遂将孩子的姓改成了与继父一致,前夫小张知道后,非常生气虽拒绝支付抚养费,女方小丽认为男方无权拒付抚养费,且自己是孩子的母亲有权决定孩子的姓名。
女方是孩子母亲能否给孩子改姓
答:有权更改,但需要孩子父母双方一致同意。本案中女方小丽未经小张同意不能给孩子随意改名,即使户口本上修改了也要恢复。
小丽未经小张同意擅自给孩子更改姓名的做法是不正确的,侵害了小张及孩子的监护权和姓名权。我国《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婚姻法》第22条也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民法通则》第12条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由上述规定可知,我国公民有权改变自己的姓名,但是本案中,小张的孩子张晶晶是10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改名的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也就是由其父母行使,小张与小丽虽已离婚但其二人仍旧是其子女的父母。故就孩子改名这件事,小丽必须与小张协商一致才可进行,小丽不能单方决定给子女改名。
女方擅自改名已经公安机关户籍登记怎么办?
答: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恢复。
小丽即使给孩子改名小张也可以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复函对此问题进行答复,《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本案中,小丽未经小张同意擅自为孩子改名是不合法的,小张可以到公安机关要求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发布文号:[81]法民字第11号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1981.08.14
实施时间:1981.08.14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81〕民复字2号关于变更子女姓氏纠纷处理问题的来函收悉。
据来文所述,陈森芳(男方)与傅家顺于1979年10月经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陈昊彬(当年七岁)判归傅家顺抚养,由陈森芳每月负担抚养费十二元。现因傅家顺变更了陈昊彬的姓名而引起纠纷。
我们基本同意你院意见。傅家顺在离婚后,未征得陈森芳同意,单方面决定将陈昊彬的姓名改为傅伟继,这种做法是不当的。现在陈森芳既不同意给陈昊彬更改姓名,应说服傅家顺恢复儿子原来姓名。但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认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思想是不对的。因此而拒付子女抚养费是违反婚姻法的。如陈森芳坚持拒付抚养费,应按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强制执行。
对上述纠纷,不要作为新案处理,宜通过说服教育息讼,或以下达通知的方式解决。此复。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布:2002-05-21
实施:2002-05-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正文
安徽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变更姓名问题的请示》(公办[2002]6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81]法民字第11号)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恢复。
男方小张能否拒付抚养费?
答:不能。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由上可知,抚养孩子是父母法定的职责。被抚养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当小张不履行抚养义务时,小丽有权以子女的名义要求小张给付抚养费。故在本案中,小张以小丽擅自给孩子改名字而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几点提示
1、抚养孩子是父母共同的责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无条件的,它不随夫妻关系的存续而存在,也不随夫妻关系的消灭而消失,它是父母无法拒绝的民事责任和义务。
2、离婚了,只是男女双方由夫妻关系各自回归单身,但孩子是无辜的,子女不是离婚男女双方的私有财产。父母之间有任何矛盾都不应把孩子作为斗争的砝码,不应把孩子裹挟到父母的矛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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