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换言之,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便中断,其追诉时效从后罪成立之日起重新计算。
2、对于数行为触犯数罪名但仅以一罪论处的犯罪(如牵连犯),也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例1】A于2011年1月1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一般,法定刑为3年有期徒刑),2011年6月1日利用该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诈骗数额较大的财物(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这是典型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犯。其中,伪造国家机关证件为原因行为,诈骗为结果行为。对此,应分别计算A所触犯的这两个罪的追诉时效。但由于A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后又犯了诈骗罪,故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的追诉时效也应从2011年6月1日起开始计算。倘若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1日审理此案,则仍应将A的行为以牵连犯论处,而不能作为单一的诈骗罪处理。
3、在共同犯罪中,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共犯人,其前罪的追诉期限应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内没有再犯罪的共犯人,其犯罪的追诉期限并不中断。
4、追诉时效的中断与追诉时效的延长相竞合(或结合)时,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例2】A于2008年1月1日犯故意杀人罪,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A逃避侦查,逃往外地,并于2013年1月1日犯故意伤害罪。本案中,A的行为既符合追诉时效中断的情形,也符合追诉时效延长的情形,对其第一个行为,即故意杀人罪不再适用追诉时效中断的规定,而应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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