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类犯罪:
(1)强迫劳动罪的前身是强迫职工劳动罪,“职工”二字被去掉,扩大了该罪的打击范围。
(2)强迫劳动罪的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则是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其劳动,情节严重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关于劳动类犯罪:
(1)强迫劳动罪的前身是强迫职工劳动罪,“职工”二字被去掉,扩大了该罪的打击范围。
(2)强迫劳动罪的方式是限制人身自由,如果采取剥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劳动,则是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想象竞合犯,应择一重罪论处。
(3)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符合该罪的犯罪构成,同时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其劳动,情节严重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4)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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