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记法条2-2】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2.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
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造成较大损失的意思表示。
(2)受欺诈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上当受骗);
①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②第三方欺诈+相对人知情(新增):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例如】甲(相对人)要把古董卖给乙(受欺诈方),古董鉴别师(第三人)为帮助甲,在鉴别后,给出了100万的高价(实为赝品10元)卖给乙某,甲对此知情,乙可撤销。
(3)受胁迫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暴力恐惧);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包括乘人之危)、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导致权利义务显著失衡。
【例如】如某古董商以极不合理的价格从某农民处收购了一只古董瓷瓶就是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
【注意】对于合同是否显失公平进行判断的时间点,应当以“订立合同之时”为标准。
3.撤销权
(1)性质
撤销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无需相对人同意。
(2)行使主体
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权撤销。
(3)行使方式
撤销的意思表示应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请求人是否享有撤销权。
(4)行使期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①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例外1】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例外2】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
②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③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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