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记法条2-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2019-08-27 05:28:3307:26 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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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记法条2-3】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


一、诉讼时效中止(暂停)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剩余时效期间不足六个月的,一律补足六个月)。


2.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客观事由)


(1)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军事行动等;


(2)其他障碍: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②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③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④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二、诉讼时效中断(重来)
1.概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事由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提示】上述①③属于债权人提出的情形②属于债务人同意的情形。


【注意】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屡)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主观因素)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①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注意】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被授权主体。


②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③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④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⑤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均属于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的行为。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下列事项均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①申请支付令;②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③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⑤申请强制执行;⑥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⑦在诉讼中主张抵销。⑧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他依法有解决纠纷的社会组织提出请求;⑨权利人向公、检、法机关报案或控告,请求保护民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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