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盗窃定额支票的,不管行为人盗窃后是否使用、如何使用,都成立盗窃罪。
2、盗窃定额支票之外的不记名、不挂失支票的,成立盗窃罪。
3、盗窃记名的空白支票,然后补记收款人或支票金额并使用的,成立票据诈骗罪。
4、盗窃记名支票后,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均应认定为票据诈骗罪。
5、盗窃格式票据(票据用纸)并偷盖印章或者伪造印签,记载相关事项,无论在挂失之前还是之后使用的,都触犯了伪造金融票证罪与票据诈骗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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