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来自于2020年蔡雅奇刑法精讲教材】
1、在金融机构用假币兑换另一种真货币,是将假币直接置于流通的行为,属于使用假币。
2、使用假币与他人进行黑市交易,以通常价格兑换另一种真货币的,也属于使用假币。
3、行为人为了自己出售而购买假币,并未出售而是使用的,成立购买假币罪。
4、行为人为了自己使用而购买假币,不成立购买假币罪,应视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为使用假币罪或持有假币罪。
5、行为人持有、使用自己所伪造的货币的,仅成立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
6、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又有使用假币行为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7、行为人通过自动取款机将假币存入银行,然后从自动取款机取出真币的,应以使用假币罪和盗窃罪实行数罪并罚。
8、行为人盗窃假币后又持有的,只成立盗窃罪一罪。但是,盗窃假币后又使用的,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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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4的差异在于主观故意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