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依照上述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不属于工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计划生育费;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依照上述规定,高温津贴属于劳动保护费,不属于工资。
查看更多
简介: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一体两翼”领导力模型创始人,《劳动法同学会》主理人。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