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1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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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音主播
简介:大成律师事务所中国区劳动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深圳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调研基地法律专家,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员,“一体两翼”领导力模型创始人,《劳动法同学会》主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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