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区域“三省一市”劳动人事争议疑难问题审理意见研讨会纪要》(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9年12月30日)
六、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有效性认定。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四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进行调整。如劳动合同无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未规定,但确属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劳动条件未作不利变更,劳动者有服从安排的义务,可以认定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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