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全称”能否作为商标注册使用问题进行了思考:有人认为这样的商标缺乏“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有人则认为“企业全称”不缺乏“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商标法》修订时应考虑将“企业全称”纳入可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笔者对此不敢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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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准备一下 别卡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