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所有权人、占有人来说没有积极价值,但落入他人之手后可能被直接用于不当活动,进而使所有权人、占有人遭受财产损害的物,也属于有价值之物(所谓消极的价值或者规范的价值),从而可以成为财产罪的对象。举两个例子:
例1:银行收回准备销毁的破损货币,对于银行没有积极价值,但只要具有使用的可能性,就不能落入他人之手。如果A窃取这种破损货币的,A成立盗窃罪。
例2:啤酒生产商收回的已经兑奖了的瓶盖,对于啤酒生产商而言没有积极价值,但是,这些瓶盖一旦落入他人之手后依然可能再次兑奖。如果A窃取了这种啤酒盖的,A成立盗窃罪。
但是,对于所有权人、占有人没有积极价值,也不能被他人直接利用的物,就不能视为这里的财物。举个例子:
例3:已经使用过了的实名火车票,如果对所有权人、占有人不再具有利用价值,他人也不具有直接利用的可能性,因而不应认定为财物。A窃取这种火车票的,不成立盗窃罪。
逍遥侯plus
感谢老师!
一朵快乐的无忧花
蔡老师您好,听了您的刑法早餐片面的共犯一课,对于片面正犯中的案例有点不明白,甲的暴力为什么不可以认为是帮助犯啊???片面的帮助犯和片面的共同正犯有什么区别?怎么区分?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