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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判例:复议机关调查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
【裁判要旨】
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查了解复议申请人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况,并非收集用于证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本身合法性的证据,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71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薇,女,1963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朱叶洲,女,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峰、袁静利,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北京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政隆,省长。
再审申请人朱薇、朱叶洲诉被申请人江苏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江苏省政府)土地行政复议一案,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5日作出(2017)苏01行初649号行政判决,驳回朱薇、朱叶洲的诉讼请求。朱薇、朱叶洲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9日作出(2018)苏行终25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朱薇、朱叶洲仍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雅丽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耿宝建、王晓滨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朱薇、朱叶洲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被申请人提交的能够证明《南京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2014]39号,以下简称《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贴的照片系复印件,不能作为定案依据;2.白鹭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村民情况说明和张贴工作人员说明均形成于行政复议程序期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本院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认定被征地农民“知道”征收土地决定有关问题的意见》(国法[2014]40号)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能够提供下列证据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认定依法发布了征收土地公告的证据:(一)行政机关出具的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出具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张贴公告的书面证明及视听资料;(二)被征地农民出具的证实其被征收土地已张贴公告的证言等证据。……”第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征收土地决定作出后,没有告知被征地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办理,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征收土地决定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根据业已查明的事实,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8日作出《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并由南京市国土资源局建邺分局、江心洲国土所工作人员将该公告张贴公示于南京市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白鹭村村民委员会宣传栏,公告列明了《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南京市2014年度第2批次村镇建设用地的批复》(苏政地[2014]316号,以下简称316号批复)的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征地范围、征地补偿标准及农业人员安置等相关内容。包括朱薇、朱叶洲在内的建邺区江心洲街道白鹭村村民从公告张贴之日起即应当知道316号批复。朱薇、朱叶洲于2017年5月15日向江苏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超过了2年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据此,江苏省政府受理后经审查作出[2017]苏行复第167号《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并无不当。
另关于朱薇、朱叶洲主张白鹭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村民情况说明和张贴工作人员说明均形成于行政复议程序期间,违反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本院认为,《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本案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调查了解复议申请人是否超过复议申请期限的情况,并非收集用于证明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本身合法性的证据,不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同时,《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张贴的照片、白鹭村村民委员会情况说明、村民情况说明和张贴工作人员说明能够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证明《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示的时间。故一、二审判决驳回朱薇、朱叶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朱薇、朱叶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朱薇、朱叶洲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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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5703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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