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先定位一下知识点在知识体系中位置。它位于刑法总论-犯罪论-简单犯罪论-动态犯罪论。我们之前学了好久的静态犯罪论,是按照二阶层理论一层层递进。
一、考情分析
考察频率95%,全部都是重点,分值比例:3分
二、具体内容
先看一下动态犯罪论的含义:
指没完成的犯罪,或者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那么未完成的犯罪,是不是犯罪?也是犯罪,但是因为没完成,所以对量刑有影响。
动态犯罪论有三个知识点:判断标准、关键词解释、重要提示。
1.判断标准
(1)前提条件:
①在直接故意犯罪中
②犯罪构成要件没有齐备(没有既遂)
只有在前提条件满足情况下,才能继续判断是否是三种犯罪未完成形态。这三种未完成形态是: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这里引入两对概念。
一是时间点上的:预备、着手、既遂。
二是原因上的: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
我们用这两对概念判断一下犯罪中止、犯罪预备、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时间点上,既遂以前;原因上,主观原因。
犯罪预备:时间点上,已经“预备”,尚未“着手”犯罪;原因上,客观原因。(提示:犯意表示无罪)
犯罪未遂:承接预备的时间,时间点上,已“着手”犯罪;原因上,客观原因。
预备、着手,客观原因、主观原因两对概念非常重要,我们就来着重解释一下。
2.关键词的解释
(1)预备VS着手
①预备:准备工具或者制造条件。准备工包括购买、改造、制造、借用、盗窃犯罪工具等等。制造条件:制造客观的条件,比如踩点、观察被害人的生活作息、寻找同伙等;制造主观的条件,比如指定计划等。
②着手:两条判断标准(都可以)。
实质条件:行为对法益造成了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例如,故意杀人罪,买刀其实对生命造成的危险不大,坐公交车去现场也不能紧迫的威胁生命,只有举刀砍人的时候才会对生命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形式条件:实行了刑法分则具体罪名规定的“危害行为”——例如,故意杀人罪的危害行为是杀人,所以买刀不能叫杀,做公交车去现场,也不能叫杀,只有举刀砍人时才叫杀。
※常见的“着手”与“预备”
√抢劫罪:对人使用暴力胁迫时或强取财物时是着手,之前是预备行为。
√ 强奸罪:使用暴力胁迫时是着手。例如,将妇女向车里拖,准备在车里强奸,向车里拖时就是着手。想要强奸熟睡妇女,上床抚摸熟睡妇女时,虽无暴力胁迫也视为着手。
√诈骗罪:为了诈骗而伪造证件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才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才是着手。注意:制造完事故后,向保险公司打电话询问理赔事宜,不是着手。
√ 诬告陷害罪:为了诬告陷害而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才是着手。
(2)主观原因vs客观原因
主观原因:弃恶从善。
客观原因:被迫停止犯罪,或者觉得自己不能犯罪。
3.注意事项
(1)既遂、未遂、预备、中止,不可能再彼此转化了——例如醉酒驾驶已经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既遂了,不可能因为酒醒了主动停车而转化为犯罪中止。
(2)在判断犯罪中止的场合,只要发生了犯罪结果,就要认定为是犯罪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例外:如果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由于极其强大的介入因素导致,那么也可以认定为是犯罪中止。
举个例子:故意杀人的时候,忽然心生怜悯,于是主动放弃犯罪,甚至还主动救助被害人。不过,在送被害人就医的路上,突发地震,被害人死亡,那依然可以认定行为人是犯罪中止。
最后,主观判断会有拿不准的时候,很正常,心态放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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