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裁判】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
【裁判要点】
行政授权是指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将某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组织,或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将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授予其他组织,由被授权的组织独立行使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据此可反证,如有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授权,应以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为被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系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有独立明确的管理权限和范围,有独立的财政预算和行政编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法院认定案涉地块土地属于集体性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事实认定错误。案涉地块在1993年被征收拆迁,申请人被回迁安置后,土地性质已变为国有。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请求明确宁安城际铁路第二还建区地块性质的报告>的复函》证明土地为集体土地,但该复函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仅为在政府征收拆迁背景下应政府要求而由国土部门出具的一份书面证言,显然缺乏客观性,不具有证据效力。2.开发区管委会是安庆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其实施的法律后果应当由安庆市政府承担。安庆市政府授权开发区管委会实施清障等工作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其授权行为属于委托,安庆市政府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安庆市政府组建涉案棚改区改造指挥部,组织实施和承担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其对指挥部实施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内容,撤销二审判决并改判确认安庆市政府强制拆除徐忠毛、徐双五房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行为违法。
听友57038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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