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是对教唆犯、帮助犯的认定过程的说明,还是对共同正犯的认定过程的说明,的确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谁和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犯的什么罪”的问题。认定共同正犯也好,认定狭义的共犯也罢,都是旨在解决结果归属问题。将共同正犯理解为数人数罪,并不是说数人实施了数个互不相干的犯罪,而是数人通过共同支配结果的发生,实现各自的犯罪。这当然也是共同犯罪。
不管是对教唆犯、帮助犯的认定过程的说明,还是对共同正犯的认定过程的说明,的确没有必要提出和回答“谁和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犯的什么罪”的问题。认定共同正犯也好,认定狭义的共犯也罢,都是旨在解决结果归属问题。将共同正犯理解为数人数罪,并不是说数人实施了数个互不相干的犯罪,而是数人通过共同支配结果的发生,实现各自的犯罪。这当然也是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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