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42条在谈及表决比例时,在“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中没有明确“实缴的”问题。之所以如此,立法者在制定该条时遇到了两难选择:首先,立法者倘若要求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会遭遇有些公司中全体股东都没有实际缴纳出资的尴尬,如此一来谁也无法表决。其次,若要求股东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似乎也有失公允,例如甲股东认缴80%,但分文未出,乙股东实际缴纳了20%出资,如果按照认缴出资形式表决权,甲股东在股东会上表决权为80%,乙股东表决权为20%,显然不符合出资与权利成正比的朴素公司伦理。好在该条赋予了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的权利,投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制定的时候就明确“认缴”与“实缴”表决权的权利划分,避免产生不公平现象。
张庚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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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百事可乐ac
2024来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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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友118422330
2023年1月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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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
水弈先生
非常好的课程,夯实了我的公司法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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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总tq
相识太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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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晚
ne7bvfuu3dmzceflkgty
才听到,非常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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