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
第四节 监察制度的运行
一、灵活多样的监察方式
(一)谏官的监察方式
秦汉时期监管行使职权即谏诤的方式主要有朝议、奏事、对策三种。
朝议指丞相、御史大夫、廷尉、博士等朝廷官员对国家大事进行讨论,最后有皇帝从群臣的各种看法或意见中选择一种作出决定。
奏事指大臣以书面形式,或面见皇帝时,就军国要政为皇上出谋划策,或者对皇帝的言行进行规谏,引起皇帝的重视。
对策是两汉时期谏官的一种新形势,既是一种考试方式、又是一种谏诤方式。要求考生在考卷上逐条作答,围绕政治经济直言不讳。
(二)谏官以外的监察官的监察方式
不同的监察主体所采取的手段是不同的。谏官以外的监察官员主要有五种监察方式。
一是弹劾。是监察机关向皇帝检举或控告官吏违法失职的权力行为,即“举劾按章”、“察举非法”。这事古代监察官员行使监察权的最重要方式和手段。
二是处理公卿百官的奏章。这是御史府内侍御史行使监察权的主要手段。其内容包括受理举劾告发的奏事,然后由御史中丞上奏天子。此外,侍御史还要考察四方文书记簿和公卿百官的奏章,从中发现问题及时举劾,负责复核、裁决和审理廷尉上奏的定罪案件。
三是参加考课。考课的主要形式是上计,内容是由监察官对上计簿中所列的项目,如户口、垦田、粮谷出入、赋税收入、徭役征派、灾变及治理情况、刑狱等进行审查,从而确定官吏的政绩优劣。
参与考课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每年春季编制上计簿的时候,由刺史和督邮审核编制虚实,将调查结果上报给郡国或中央;二是将上计簿送到中央,由御史府和丞相府共同考课。
上计主要有两个系统,一是中央对地方的上计,即县上计于郡、郡上计于中央,最后直达皇帝。这种考核分为一年一次或三年一次。另外一个上计的系统,是中央和地方政府长官对所属机构的管理进行考核。
四是检查。分为一般检查和专项检查。秦朝御史大夫派遣监御史驻扎郡府,负责对君县两级的检查,汉朝刺史和督邮对所在地区进行的检查都是一般检查。
监察官进行检查可以通过巡行的方式,也可以通过接收检举并立案调查的程序。
巡查可以分为明察和暗查两种方式。明察是公开检察官身份,通过调阅卷宗、审录罪囚、民间采访、接收诉讼的方式进行;暗查则是监察官深入民间微服私访获取人民对地方官政绩优劣的评价。
巡查还可以分为定期巡查和不定期巡查两种。前者如每年八月,诸州刺史要开始巡行所在的郡国,年底回京奏报;不定期的一般时间不长,根据形势需要,临时选派监察官员开展对地方的专项巡视,事毕复职。
五是亲临现场监督。主要适用于检查朝仪和祭礼、军事行动和审判活动等。
在秦汉时期,皇帝行使监察权主要采取巡行的方式。
二、分门别类的监察活动
(一)立法监查(监督奏章)
奏章在立法决策过程中,在立法过程上有前因后果,在立法内容上有先行后效。中国古代朝廷的立法决策行为有很多都是基于大臣通过奏章提出的建议,有的决策就是大臣奏章内容的条文化。因此对奏章的监督则是出于对决策信息来源的准确性和决策的可行性所进行的审查与论证。
(二)司法监察(审判监督)
通过复核案卷或者开堂审理的方式,对司法活动进行审查和监督,更深入全面的了解诉讼的提起、证据的获得、判决的作出、审判过程中的科学合理。在监察实践中发展出了“杂治”和“录囚”。
杂治,就是监察官员与其他机关共同参与案件的审理;录囚,就是审录囚徒,对在押已决或未决的烦人进行复审,以防止冤狱和滞狱。
另外,监察官员还有权对地方审理的“疑狱”,甚至是廷尉所审理的被认为是不当的案件进行再审。
(三)经济监察
御史等监察官员对地方官员上交的上计簿进行监督是其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形式。按照《刺史六条》的标准,还可以监督和惩治地方豪强的经济违法行为。
(四)礼仪监察
臣僚在皇帝面前必须遵循一定的礼节和仪式,监督臣僚的行为是否符合礼仪,不仅仅是个人的行为举止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封建统治秩序是否稳定的根本性问题。纠察礼仪就成了监察机关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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