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小结
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以其完整性和全面性成为后世制度建设的典范。
就其本质属性而言,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只不过是专制皇权的御用工具:
一是皇帝直接领导中央监察机关
二是皇帝拥有最高检察权
三是监察官的权威取决于皇权的强弱
四是监察效能取决于皇帝的支持
就其内容看,秦汉时期的监察体制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是由御史组织、谏官系统、行政系统内部的监察官员、司隶校尉等构成的中央监察机关
二是由监御史、刺史、行政系统内部的地方监察官员构成的地方监察组织。
就其效能的发挥看,秦汉时期的监察制度运行状况直接关系到政权运行的有序与混乱。
在西汉前期、中期和东汉初期,统治者对于监察法制建设较为重视,不仅形成了乔伟成熟的监察思想,还注重制度建设和法制完善,建立起由御史、司隶校尉等专门监察机关及丞相司直、督邮等行政系统的监察官员组成的统摄中央和地方的监察体制。
在强化监察立法的同时,制定专门的监察法规,明确监察机关及官员的职权职责。
同时,自高祖以来的历代统治者,都在治理过程中引入谏议制度,在维护皇权、防治管理渎职擅权、确保政权稳定、限制皇帝肆意妄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而在秦朝,统治者过于倚重监察机关的纠察职能,试图通过监察官员推行暴政以维护皇权,甚至将言谏等同于诽谤;在西汉后期和东汉后期,由于外戚宦官专权,朝廷大权旁落,监察官员形式职权的活动得不到最高统治者的支持,反而成为惩戒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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