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1次容留3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2、容留他人吸毒并向其出售毒品或者相反的,均应实行数罪并罚。
3、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容留”二字,本质上是将自己事先已经准备支配的场所提供给吸毒人员。举三个例子:
例1:A将身份证件借给吸毒者B,由B在宾馆开房后在房间吸毒,A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理由在于:身份证件不等于宾馆房间,利用身份证件支配宾馆房间还需要一定的程序与对价,所以,不能将提供身份证件的行为直接评价为提供场所的行为。
例2:A在宾馆开房后,容留B在该房间吸毒的,A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例3:在A、B、C三人共同寻找吸毒场所的过程中,A主动或者被动(如受B、C指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件在宾馆开房,然后三人在该房间共同吸毒的,A不成立容留他人吸毒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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