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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讲到的这部法律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大家看到这个关键词就是伤害,在我们日常的生活中,幼儿园和中小学的孩子是特别容易受伤,就会涉及到后续的赔偿,责任界定等各方面的问题,在这部法律中就有明确的规定。首先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先来看制定机关,这个和之前的几部法律不一样,制定机关是教育部,在学校里面涉及到孩子受到伤害的是比较多的,因此教育部就制定了这一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时间是在2002年3月26日通过,在同年的9月1日实施。接着来看一下这部法律的适用范围,全国所有全日制学校及其学生发生的造成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也就是说这部法律要解决的就是孩子受伤了之后的责任划分界定处理的问题。在这部法律当中常考的法条总共有六章,考查频率相对要低一些,来看看常考的一些法条。
先看第一章总则部分,第二条主要说这部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也就是说,在学校的教育教学以及其他的一些活动当中,孩子有可能会受伤,受伤事故的处理就适用于今天所讲到的这部法规,也就意味着正是因为这部法律的出台,学生伤害将会有法可依。
接下来来看第7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里指的是学校以及学生的父母,这两大主体进行了一个责任界定的前提划分,这里强调的是父母承担监护职责。就是生了他就要肩负起监护职责,同时还应该配合学校进行一些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这就是家校联合。这里明确了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承担监护职责的是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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