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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判例:被拆迁房屋未补偿安置,当事人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寻求救济的情形
裁判要点
本案的房屋拆迁项目属于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应继续沿用原有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办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故当事人认为其被拆迁的房屋未予补偿安置,应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寻求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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