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款人在银行取款时,银行职员多交付现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即使银行职员B在交付时要求取款人A确认,A明知多付了现金而不说明的,也不成立诈骗罪。理由在于:取款人A没有作为义务。
2、取款人A收取了多付的现金后,银行职员B要求A返还多付的现金后,A采取欺骗手段使自己免除返还义务的,成立诈骗罪。此时,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的债权。
3、取款人A收取银行职员B多付的现金后单纯地拒不交出的,成立侵占罪。此时,侵占罪的对象是银行多交付的现金,即银行的遗忘物。
1、取款人在银行取款时,银行职员多交付现金的案件时有发生。即使银行职员B在交付时要求取款人A确认,A明知多付了现金而不说明的,也不成立诈骗罪。理由在于:取款人A没有作为义务。
2、取款人A收取了多付的现金后,银行职员B要求A返还多付的现金后,A采取欺骗手段使自己免除返还义务的,成立诈骗罪。此时,诈骗罪的对象是银行的债权。
3、取款人A收取银行职员B多付的现金后单纯地拒不交出的,成立侵占罪。此时,侵占罪的对象是银行多交付的现金,即银行的遗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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