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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
实际上,对于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但是,根据财政部在依法实施的“2018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结果信息公告中,其中第776、778、781号显示,北京多家采购代理机构代理的部分政府采购项目中存在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等问题。财政部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对这些代理机构作出责令整改的处理。由此可见,采购文件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早于投标截止时间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也就是一种禁止行为。
那么,财政部为何作出如此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时提出,“当招标文件规定了投标人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后,投标保证金就属于投标的一部分了。在招标实践中,有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为了提前获悉投标供应商的数量,或减少开标时核对投标保证金的工作量,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应当在开标前的若干天将投标保证金交纳至指定账户,这种规定侵害了供应商的权利。同时,投标保证金缴纳作为供应商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应规定单独提前提交。
但是,释义解读并非法律依据,不能依据释义解读出的内容作为处理代理机构的依据。从处理决定书来看,财政部对此类问题的处理,依据是代理机构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的规定。
此条依据是否准确和充分?我个人认为有待商榷,财政部大概率的将所有招标项目的投标文件递交时间都限定为只有20天,认为一旦规定提前缴纳保证金,就是不足20天。显然是没有考虑递交时间超过20天的情形,事实上很多招标项目的递交时间都是超过20天的,但如果这时再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时间早于截止日期,但仍然满足20天时限,又该怎么判定?难道就是合法合规了吗?答案显然不是。
所以,处理此类问题,还是应结合释义解读的内容,重点是从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提交时间应当保持一致的方面入手,如果时间不一致,再找出违反的相关法律规定。
个人认为,对于此类情形,代理机构违反的法律规定应该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可分析得出,开标时间只有一个,就是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而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它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也应该一致,不能再规定提前交纳,否则就违反了关于开标时间的规定。所以,财政部也应该据此对供应商作出相应处理。
但上述法律依据若仔细琢磨,可能还是觉得不够充分。我们可以再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进一步理解,这条规定,才真正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规定清楚,因为投标有限期就是从递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开始计算的,所以只有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一致,两个有效期才能保持一致,才是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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