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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不能。
采购实践中,总会遇到一些采购人提出能不能事后对招标项目的中标数量或金额进行调整的问题,我们有的代理机构为了满足采购人要求,就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参照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规定,“为了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添购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在采购文件中约定了“保留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本次招标中货物或设备、服务及工程的数量进行调整的权利。但数量增减不超过所有部分的 10%”的条款,以此作为处理这类问题时的依据。
但在2018年财政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中,第775号,第792号信息公告显示,有多家代理机因为招标文件中存在此条款,受到了依法责令整改的处理。财政部认为,招标文件中规定此项内容,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 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87号令)第七十一条也规定:“采购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规定,与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和中标人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所以,从法理上来讲,在招标文件中规定此项内容,是一种违法行为。
但在实际操作中,采购人的这种要求又是合乎情理的。因为一些采购项目,其数量在编制预算时,确实是无法准确预计的,如果不论实际发生数量多少,都必须按照招标时约定的数量进行签订合同和资金结算,当实际发生数和预计数有较大出入时,就有可能会造成财政资金的浪费,违反政府采购法的立法宗旨,要“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促进廉政建设。”
对于实践中采购数量难以确定的采购项目,比如一些行政事业单位的租车服务、搬运服务,确实也应该按照实际发生次数进行资金结算,到底该如何编制采购文件?
首先,对于此类项目,采购人编制预算时,应进行严密测算,以尽可能保证数量和金额的准确性。再是既然采购文件中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对数量进行调整是违法的,就在采购文件中规定以单价金额作为报价评分的依据。签订合同时,也以确定的中标成交的单价金额签订,然后采购数量再规定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这样规定,就能既不违反招标文件确定的事项,也没有对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即签订了一个单价合同,应该没有问题。
比如某交易网站上公告的某大学搬运服务项目,采购文件中规定“全年总额约为35万元,按实际发生额度结算。采购数量:以实际委托搬运量为准”,这样的规定,应该是合法合规的。供应商既然参与此项目,就是接受了该项目数量不确定的风险,也应该承担结算时有可能会低于预期值的后果。
实际上,采购文件作如此规定,可能又会带来一种竞争不充分的后果,对项目和采购人比较熟悉的供应商,参与积极性会高,反之呢,可能因为风险较高而选择不参与。容易造成项目不够3家而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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