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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房屋评估结果不服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和鉴定
裁判要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10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邢小鹏,男,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法定代表人孙硕,区长。
再审申请人邢小鹏诉被申请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北京市西城区政府)征收补偿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19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邢小鹏申请再审称:1.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未就相关事实和申请人请求附带审查的评估依据进行审查就认定评估报告合法,且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2.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采信证据标准混乱。被申请人未提供基准价格评估报告及其依据,其提供的其他证据不能同时符合证据三性;且(2016)京行终4957号文书不能作为征收决定合法的证据。3.涉案评估报告评估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另案生效判决已对西政房征字[2016]第2号《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确认,而被申请人所有房屋在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故另案生效判决对该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性的审查效力应及于本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第二十二条规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本案中,申请人在申请复核评估后,未申请鉴定,故北京市西城区政府以涉案复核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本案中,申请人请求附带审查的相关文件并非北京市西城区政府作出被诉征补决定的依据,不符合法律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本案中,申请人以合议庭成员在另案中审理过其案件为由申请回避,不属于法定回避事由。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邢小鹏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综上,邢小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邢小鹏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宝建审判员 李智明审判员 阎 巍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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