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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起诉期限,原告应在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一年内起诉
裁判要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20)最高法行申249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李家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李泽平,组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长冲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龙胜军,组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菜农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龙细权,组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龙家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龙从平,组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中路。法定代表人刘杰,市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湖南省涟源市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李进忠,局长。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涟源市沙坪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和俭。再审申请人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李家村民小组、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长冲村民小组、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菜农村民小组、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龙家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四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涟源市政府)、湖南省涟源市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涟源市自然资源局),原审第三人湖南省涟源市沙坪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沙坪煤矿)土地行政登记及行政赔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行终131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四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证据未经质证,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裁定适用程序错误,遗漏诉讼请求,对违法行政行为未作审理。二审法院审理本案时受到地方行政干预。为此,申请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本案中,四再审申请人请求撤销涟源市政府2003年9月19日向沙坪煤矿颁发的涟国用(2003)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原审查明,四再审申请人曾就沙坪煤矿侵占其土地问题上访,原涟源市国土资源局(现涟源市自然资源局)于2005年9月6日向湄江镇长桥村全体村民作出《关于长桥村上访问题的处理意见》,明确告知:2003年9月沙坪煤矿申请发放土地使用证,经调查勘丈,实地测绘实际占地108.428亩,已确认土地使用权属于国家所有,并发放了国有土地使用证。由此可见,四再审申请人2005年9月就已经知道颁发被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以及相关内容。四再审申请人直至2019年1月提起本案一审行政诉讼,原审法院认为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四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四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李家村民小组、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长冲村民小组、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菜农村民小组、湖南省涟源市湄江镇四房村长桥片龙家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颖新审判员 田心则审判员 寇秉辉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梁滨 书记员崔佳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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