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方面规定解决债权纠纷案件“重中之重”
债券持有人和债券投资者权利保护,是债券纠纷案件审理的重中之重。最高法民二庭负责人介绍,为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会议纪要》主要从四方面做出了特别规定:一是就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做出了规定,以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二是针对破产案件中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保护,纪要要求法院在确定债委会组成人员时,应当为债券持有人的代表人留出席位。
三是规定了债券持有人重大事项表决权的保留,为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利益,纪要明确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
四是为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纪要对诉讼担当的利益归属和成本负担等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追究民事责任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
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损害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危及资本市场秩序和金融安全,制约了资本市场功能的有效发挥。
《会议纪要》将追究民事责任作为强化债券发行人信用约束的重要手段,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严格落实债券发行人及其相关人员的债券兑付和信息披露责任,依法打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随意支配发行人资产,甚至恶意转移资产等“逃废债”的行为。
为依法提高债券市场违法违规成本,纪要还规定,债券持有人请求赔偿虚假陈述行为所导致的利息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虚假陈述内容被揭露后的发行人真实信用状况所对应的债券发行利率或者债券估值,确定合理的利率赔偿标准。
关于债券承销机构、债券服务机构等市场主体的民事责任问题,《会议纪要》明确,对于债券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案件的审理,要按照人民银行法、证券法的规定,严格落实债券承销机构和债券服务机构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核查把关责任,将责任承担与过错程度相结合。
对于债券发行人破产案件的审理,《会议纪要》在坚持企业拯救、市场出清、债权人利益保护和维护社会稳定并重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了在发行人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及时确认债权、持续信息披露等义务,以及无正当理由不予确认债权的赔偿责任。
用户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