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1、本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对向犯,犯罪数额同样要求达到6万元以上。
2、行为方式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责任要件除故意外,还要求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至于实际上是否真正获取了不正当利益,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参照《刑法》第389条的规定,因被勒索而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实际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成立犯罪。
4、收受银行卡的,无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余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行贿方)承担还款责任,则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如韵如初
费国家工作人员人员行贿罪的对象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