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葩劳动纠纷案例第三期

2022-09-21 13:24:2017:44 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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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想要的“奇葩劳动纠纷案例第三期”来啦!


01


培训协议怎么执行才是正确的?


公司与员工签订了《出国培训协议》, 规定培训期为 1 年,培训结束员工回国后为公司服务 5 年,若服务期内提出辞职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员工需向公司支付 20 万元违约金,同时还应赔偿公司支付的培训费用 10 万元


员工回国工作3年后提交辞职信,公司按照协议要求员工离职前支付 30 万元。员工只同意支付 6 万元的培训费用并离职。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要求员工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要求合理吗?如果不合理,应赔偿多少钱?


答案:不合理


解析:


相关法律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与该职工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职工违反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02


授权他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要做经济补偿?


公司要求与每个员工都签订劳动合同,员工A和员工B对劳动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不满意,私下授权对方在自己的合同书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将合同交回公司。


后因员工A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通知员工A解除劳动合同,员工A以劳动合同书上的名字不是自己所签为由申请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及其他要求。


员工A的要求是否会得到支持,请分析原因。


答案:不支持


解析:


本案例中,双方事实上已签订劳动合同,申请人提出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请求,不应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合同由他人代签,是否认定为已签订劳动合同。首先,员工A让别人在自己合同上签名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申请人已阅读劳动合同内容,对合同内容未提出异议并将合同以自己所签的名义交回单位,实际上已承认和认可了劳动合同。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五条"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规定,员工A与员工B实际是以口头形式建立委托代理关系,相互委托,相互代理在对方的劳动合同上签字并予以默认,应认定为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由员工A承担与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03


劳动者拖延签合同能否主张双倍工资?


员工于今年 2 1 月应聘到某能源公司工作。因某种原因,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6 25 日,公司书面通知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他拖延了5天时间,直到5 个月时间期限到达,才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又过 2个月后的 8 月下旬,田某决定辞去工作,并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所在公司。


待正式解除劳动合同时,因 5 个月时间里公司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员工要求公司支付 5 个月的双倍工资。公司以员工拖延签合同为由, 拒绝支付双倍工资。


劳动者拖延签合同,就不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答案:不能


解析:


本案例中,公司的做法没有法律根据,依法员工应当得到 3 个月零22 天的双倍工资补偿。


本案,员工所在公司是在他工作到 4 个月零 24 天时,提出与他签订劳动合同的,此前的时间内未签订合同责任在公司;此后的责任在员工。那么,公司向员工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是其上班满一个月的次日,即3 2 日,截止时间是6 24 日。员工应得双倍工资补偿的时间为 3 个月零22 天。


04


公司改革薪资结构,员工是否有权获得赔偿?


员工与广州一家物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为 3500 元。可仅过了半年,即 2011 3 月初,公司因经营项目减少,须裁员又担心承担法律责任,推出了旨在达到"隐性辞退"的目的:全体员工每月只发一半工资,另一半纳入年终考核,如年终完成考核任务即全发,反之则不发。同时还下发了具体但却难于完成的考核方案。


2011 年 6 月,员工明白,只有辞职,否则连生活费也无法保障。员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了,要求公司补偿 3-6 月扣发的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公司认为公司的


《绩效考核制度》已经明确有了规定,不应该补发。员工的仲裁申请是否会得到支持吗


答案:是


解析:


本案例中,公司虽然制定了相关的制度并予以公示,但是并没有通过合理的协商,是公司单方面变相扣薪的行为。员工的仲裁请求会得到支持。一方面,公司擅自提高工资发放标准与方式的做法,已超出劳动合同的约定,必须征得员工同意。否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外,《劳动法》第50 条已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即不能拖至年终算总账。另一方面,由于员工难于完成考核方案所定任务,且如果员工没有完成任务,哪怕付出了正常劳动,也将失去另一半工资,其实质就是变相克扣工资。而劳动行政部门有权就此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


05


试用期员工业绩不佳,企业可以不发工资吗?


员工应聘到某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员工任企业销售员,试用期 3 个月,试用期基本工资每月 1200 元,若员工没有完成销售任务,企业有权不发试用期工资。


因员工在试用期第 1 个月没有完成公司交付的销售任务,公司决定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并拒绝向员工支付工资。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员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 1个月的工资 1200 元。


员工的要求合理吗?


答案:合理


解析:


根据《劳动法》第 50 条规定:"工资应当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关于员工未完成销售任务,用人单位不支付报酬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属无效。公司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工资。


06


员工休产假被逼自己辞职,是否合理?


北京某电子行业企业规定,女性员工晚婚晚育产假最多为 128 天。员工在休产假期间,领了独生子女证,休完产假 128 天后,她给公司人力资源部请假,要求继续休产假到 158 天。


公司拒绝了员工的请求, 公司告知员工,她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公司本着照顾的做法,要求她递交辞职报告后才能批假,公司一次性支付剩下 45 天的工资。公司的这种做法合理吗?


答案:不合理


解析:


本案例中,公司发现员工生产期间,公司不予放假,并以劳动合同到期,变相解除劳动合同的做法是违法的。女员工在三期类,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工资的发放,应按照公司的薪资管理制度执行。如果对方不支付生育产假期的工资,可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07


公司给录用者发放录用通知,能够充当劳动合同吗?


员工拿到 Offer,在某房地产公司担任财务会计。2010 5 月,这家公司以" 违反员工保密义务"为由将员工辞退,从而结束了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员工在接到辞退通知的次日,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但公司坚持认为,员工刚到公司工作时,公司曾向其发过录用通知,通知上明确记载了其薪资结构、报到时间等内容,应当视为公司与员工之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发放的录用通知,能否充当劳动合同?


答案:不能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且,应具备一 系列必备条款。这些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必要性,另一方面也对劳动合同的内容作出了严格的要求。


08


劳动合同只有试用期时间,公司可以解除员工合同吗?


员工大学刚毕业,应聘某贸易公司,经过几轮面试,最终获得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前,公司人事告知员工,公司在与新员工建立劳动关系时,一般会先签订一份试用期合同,期限为三个月,期间工资为 2000 元。如果三个月试用期满后,员工没有达到公司规定的业绩,公司将不再聘用员工。然而,员工刚工作至两个月,公司发现员工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要求,便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与员工解除合同。那么, 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案:不合法


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 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因此,本案中,公司与员工签订三个月试用期合同的做法不合法。根据相关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此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前提有两项: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合法有效


的试用期;二是劳动者正处于试用期。两者不可缺一。本案中,公司并未与员工约定合法有效的试用期,因此, 当然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09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能够收取押金吗?


员工在一家工厂的产线做普工,老板开始说交 1000 元押金,等不干的时候再退给王某。但是,员工干了三个月后,发现公司的管理很混乱,也很不人性化。公司每天都在招普工,每天都有不少员工离职,也有一些新员工来报到。后来王某跟老板说,他不干了,当月的工资就不要了,只要退回他的押金。老板蛮横不讲理,押金根本不退给员工。员工被逼无奈,只好申请仲裁。请结合案例分析,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员工吗?


答案:会


解析:


本案例中,仲裁委员会会支持员工的劳动仲裁申请。员工可以通过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回押金以及被克扣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 9 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


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


500 元以上 2000 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王某是可以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依法维权的。


10


在校大学生兼职,受劳动法保护吗?


王同学是一名在校大学生,课余时间到某公司从事兼职工作,工作超时没有加班工资,在上岗前一周的培训也没有工资。不像其它的正式员工一样,什么都有。王同学就觉得很不公平,找到老板理论这事,老板说"你是在校大学生兼职,跟他们正式员工能一样吗?"那么,请问在校大学生兼职,能受劳动法保护,跟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待遇吗?


答案:受劳动法保护


解析:


目前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大学生从事兼职劳动方面有直接和具体的规定。按照目前国家劳动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即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并不是全部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不必与其签订《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合同,也不必为其购买社保。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从事兼职的在校生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的保护。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对从事兼职的在校生应当实行同工同酬,工资不得低于最低标准,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并不得有收取押金等违法行为。即除了用人单位可以不为从事兼职的在校生缴纳社会保险之外,用人单位和在校生双方都要受到《劳动法》的保护和约束。比如出现工伤事故,要比照《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劳动者要保守商业秘密等等。另外,在上岗前的培训期间应当发给工资或发给一定的生活费才是合理合法的。


本期劳动纠纷案例就到这啦,如果您觉得还不错就关注我们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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