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股东为自然人甲与其配偶乙,注册资金1000万,持股比例分别为80%及20%。
2019年5月,自然人乙与自然人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乙将其持有A公司2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丙,转让款为500万,甲放弃优先购买权。
股权转让协议同时约定:丙持股20%,但表决权为 40%。
协议签订后,甲与丙去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时,为图省事直接套用了工商局提供的章程模板,即向工商局提供了最新的经双方签字后的公司章程,但未在公司章程中对双方有关表决权的特别约定进行规定。
2019年12月份,股东甲急需引进风投机构VC融资扩大销售份额,但丙不同意,认为现阶段不需要。
在股东会会议上,甲与丙争执不下,丙认为他持有40%的表决权,对A公司增资扩股具有一票否决权,且这一表述,黑纸白字写入当时的股东转让协议中,甲作为鉴证方也签字了。
但甲认为公司章程未做同股不同表决的规定,A公司还是甲说了算。
一、两者的联系与区别
另外,新章程的签订时间是晚于股东协议,且没有出现“当两者出现冲突时,以股东协议为准”的字眼。
综上所述,公司还是甲说了算。
二、总结
1、如果公司章程中没有明确规定,又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股东协议可以视为有效,但其法律效力仅局限在签约的股东之间。
2、当股东协议的内容和公司章程中的强制记载事项(章程中必须记载的事项,如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等)没有冲突,而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时,股东协议是有效的。
3、从效力范围来说,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股东协议只存在于签署协议的股东之间,不能对抗第三者。
4、如果章程签署在先,协议签署在后,协议明确约定,协议内容与章程内容不一致的,以协议内容为准,这是法律允许的。此时,协议效力高。
5、协议签署在先,章程签署在后,章程中明确约定,章程与协议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
此时,章程效力高。
6、章程与协议无法举证谁签署在先,也没有约定内容不一致以哪个为准的,此时以章程内容为准。此时,章程效力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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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N_do
非常好,听了好几次,每次都有新收获,谢谢老师,
郑指梁_合伙人制度 回复 @QIN_do:
等待与忍耐_84
真能学到很多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