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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案例:(2017)桂0702民初第2809号民事判决
当事人:张律师你好,常某是我们公司之前的一个股东,现在出去单飞并开设了一家新公司,这家新公司与我们公司的业务是完全一样的,都是做旅游项目规划的。现在这个常某将我们公司起诉,并以股东身份为由,要求我们公司对其公开自成立10多年以来的全部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所有银行账户的全部对账单。请问这个案子我们是否会败诉?
律师:请问下这个常某现在还是你们公司工商登记的股东吗?
当事人:是的,在工商登记上他还是股东,持了20%股权。
律师:在这种情况下,常某作为公司股东是有一定知情权的,但他知情权的范围要受到一定限制。
当事人:哦,那他会受到哪些限制?
律师:首先第一点,因为他现在经营的新公司与我们存在同业竞争关系,所以只要我们有合理根据认为其有不正当目的,我们就有权拒绝其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关于这个不正当目的,我们可以通过比对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以及两家公司官网所展示的内容来证明。
当事人:对的,这个在企查查上就能查到,两家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完全重合的。而且在他们新公司官网上展出的好多项目,都是他在我们公司工作期间所承办的,这些项目都是由我们公司承接到的。
律师:很好,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关于第二点,从《公司法》第33条所规定的股东知情权范围来看,常某并无权查阅我们公司的银行账户对账单,而仅能查阅我们公司的会计报告及三会的决议。
当事人:为什么他还能查阅我们的会计报告?刚才你不是说他不能查阅我们的会计账簿吗?
律师:会计报告与会计账簿是不同的。会计报告仅能从宏观上反应出公司的财务状况,所以依据《公司法》规定,即便是他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查阅;
但是会计账簿就很具体了,它能否反应出公司的经营价格信息、客户信息、市场信息等商业秘密,若把会计账簿给常某查看的话,就可能会导致他的新公司在与我们公司的竞争中获取优势,并损害到我们公司的利益。所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只要咱们有根据认为他有不正当目的,我们就有权拒绝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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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昆律师 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历,执业证号:14403202010169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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