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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处理结果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一、裁判精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 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对再审申请人吴景丽的信访事项作出即公(信)不受字【2018】164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吴景丽若对该信访处理不服,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且即墨公安分局作出的信访处理未对吴景丽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吴景丽对此向即墨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 二、参考判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申138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吴景丽,女,196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振华街152号。法定代表人:吕涛,该区人民政府区长。再审申请人吴景丽诉被申请人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即墨区政府)行政复议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2018)鲁02行初264号行政判决:驳回吴景丽的诉讼请求。吴景丽不服提起上诉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4日作出(2019)鲁行终685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吴景丽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吴景丽请求本院:1.依法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2.进行司法鉴定,确认其子系被虐待殴打投放毒气致死,并由即墨区政府赔偿鉴定费;3.判令即墨区政府和即墨区公安局赔偿精神损失费和人身伤害费共计350万人民币。其申请再审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再审申请人之子患糖尿病于2011年10月22日15时在东方医院治疗期间喝84消毒液死亡证据不足,二审法院没有审查被申请人在一审中提出的未经质证的证据。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本院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申请人即墨区政府作出的被诉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是否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本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对再审申请人吴景丽的信访事项作出即公(信)不受字【2018】164号《不予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吴景丽若对该信访处理不服,应当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复核。且即墨公安分局作出的信访处理未对吴景丽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吴景丽对此向即墨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情形。即墨区政府经审查作出被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吴景丽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亦无不妥。综上,吴景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吴景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晓滨审判员 于 泓审判员 杨科雄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书记员 申泽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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