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本案系《电子商务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首例因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判决案件。将恶意投诉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令恶意投诉者承担赔偿责任,是本案的核心问题。同业竞争者应当尊重其他经营者的经营活动,不得侵害其他同业者的合法权益。恶意投诉同业竞争者,通过变造权利凭证,谎称被投诉的产品存在侵权,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准则,损害了他人正当商业利益,当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这种恶意投诉行为以民事责任予以制裁,是维护经营秩序和诚信道德的必然要求。
目前,电子商务与实体经济已经深度融合,给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都带来了深刻影响,成为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支持、鼓励、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新动力、新动能。法律是网络自律、制订网规的依据,网络自律和网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市场秩序不规范、交易环境不健全、平台经营者权益时常遭受损害等问题的突显,都要求立法规范电子商务行为。为此,一方面,平台内经营者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严格遵守市场经营秩序、平台经营规范,获得正当的商业利益,并不断改进商业模式和提高服务质量,给消费者带来更新的体验和更多的获得感。另一方面,对不正当利用平台规则获取竞争优势,扰乱电子商务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应及时予以制止,同时加大惩治力度,给予利益受损的平台内经营者充分、有效的救济,依法保护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对于保障电子商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进一步增强平台内经营者的信心,进而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示范典型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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