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但根据合同理论,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如果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现场,对程序、决议方法能够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事后又要提起公司决议撤销权之诉的,不应得到支持。这样做会避免相关权利人的投机心理,督促权利人行使表决权利。同理,如果股东会、董事会召集方法与决议方法有瑕疵,但会议全体成员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全体通过了公司决议,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的股东、董事不享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
这个问题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但根据合同理论,根据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推导,如果在股东会、董事会表决现场,对程序、决议方法能够提出异议而没有提出,事后又要提起公司决议撤销权之诉的,不应得到支持。这样做会避免相关权利人的投机心理,督促权利人行使表决权利。同理,如果股东会、董事会召集方法与决议方法有瑕疵,但会议全体成员在无异议的情况下全体通过了公司决议,则参加股东会、董事会的股东、董事不享有提起公司决议撤销之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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薇薇安小姐
我认为可以支持,法条已经明确规定:60天后可以就程序瑕疵向法院申请决议撤销
侓帅落叶
在小县城,公司法、劳动法根本就不适用,也没人用的,为了生存没人会在乎这些细节的,包括律师
济南散人
第一,在现场未必意识到程序违法,事后才可能经别人提醒发现;第二,开股东会时,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