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权利人主张相对方侵权,但又不通过法定程序予以解决,将使相对方处于不确定状态。为消除这种不确定状态,法律规定了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我国专利保护实行双轨制,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都属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法定形式。专利权人向知识产权局的行政投诉,对于被直接投诉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来说,这种行政投诉自然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警告”。但是,对于那些未被投诉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这种行政投诉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的“侵权警告”呢?换言之,那些未被投诉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是否有权以此为据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呢?
确认不侵权之诉,其审理范围在于确定原告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被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目的在于消除原告对其所实施的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他人专利权保护范围不确定的状态,以利于其经营决策。本案中,二审法院以“不确定状态”为标准,界定了被警告人范围,不仅包括直接被警告人(权利人直接发出侵权警告的被警告人),还包括间接被警告人(因权利人的侵权警告而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利害关系人)。没有收到侵权警告的利害关系人,如果认为权利人的侵权警告导致其经营处于不确定状态的,也有权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这种“不确定状态”标准,符合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初衷和目的。同时,二审法院还指出,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其权利并非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侵权警告的前提,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身并不需要处理专利权人是否滥用其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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