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存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许可费的倍数以及商业秘密的价值等不同的认定依据。
本案以侵权人因使用涉案商业秘密所获得的利益来确定侵权行为是否给权利人造成了重大损失,采用生产、销售侵权产品所获得的销售毛利作为认定重大损失的计算标准,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合理性,对同类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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