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网络游戏未被写入《著作权法》,如何对其加以保护是个现实难题。实践中对这一问题已经开始探索,但尚处于初级阶段,理论上未论证到位,未形成权威意见,缺乏科学的指导思想,一些已有的做法也值得商榷。在此背景下,本案裁判文书以5万余字的篇幅,全面、体系化地论述了获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涉案游戏是否符合条件、法律漏洞填补方法的适用等争议问题,并在确定可保护性之后对原、被告双方游戏进行了详细对比,对被告的抗辩意见作了充分回应,有理、有力地得出侵权结论。考虑到后续赔偿部分的审理将需较长周期,为及时提供救济,本案先行作出部分判决,并搭配临时禁令,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
该案判决不仅解决了个案,还清晰地明确了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网络游戏的指导思想,填补了网络游戏著作权法保护的理论空白,提出了科学合理的实务操作路径,为今后其他案件的裁判、游戏开发者如何有效保护自身游戏、游戏从业者如何规范经营行业提供了非常有价值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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