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首先, “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合理理由或合法(其他)来源”,是判断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基本原则。
就计算机软件而言,一般情况下供他人使用的仅是目标程序,在软件著作权人不公布其源代码的情况下,他人即使通过反编译等措施也难以获得和权利软件源代码完全相同的表达。因此,是否接触过权利软件源代码,权利软件源代码与被控侵权软件源代码中是否存在全部或部分相同的权利软件源代码中的独创性表达,以及上述全部或部分相同的独创性表达的比例多寡,显然是判断被控侵权软件是否侵权及其法律适用的重要依据。
虽然一般而言,即使是同一软件开发者,在其采用相同编程语言、编制相同功能软件时,在独立创作的前提下,其前后所使用的表达也不尽相同,但由于存在着如“有限表达”等并不构成侵权的“合理理由或合法(其他)来源”,因此,在判断被控侵权软件是否构成侵权时,需在“接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基础上对“合理理由或合法(其他)来源”予以充分的排除。其次,计算机软件中“有限表达”排除的基本原则、考量因素和基本类型。
在进行“有限表达”的排除时,应当充分考量权利软件和被控侵权软件中的相同部分是否基于编程语言本身的特点而相同,是否基于编程人员的编程习惯而相同、对应相同部分是否满足了作品独创性的基本要求等因素。
而在实践中,考量后可能属于需排除的“有限表达”包括以下类型:1.因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而形成的有限表达;2.同一编程人员针对函数的命名、函数的定义、变量的赋值、变量的定义等;3.不具有独创性的第三方开源代码、第三方在先软件源代码及其组合;4.对于同一编程语言的固定语法,和/或同一编程人员针对函数的命名、函数的定义、变量的赋值、变量的定义,和/或第三方开源代码、第三方在先软件源代码之间的简单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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