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义】
对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予以准确认定,对遏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平衡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有着重要意义,与打击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一起共同构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恶意诉讼通常是指当事人以获取非法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而故意提起一个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根据之诉,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定某种具体的诉讼行为属于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应当满足以下构成要件:一方当事人以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方式提出了某项请求,提起诉讼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具有恶意,该诉讼行为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后果,该
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其中,主观上的恶意是认定的难点。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是否有效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不能简单地以被诉侵权人提出了现有设计抗辩或者涉案专利在诉讼期间被宣告无效,就认定专利权人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时是否存在恶意的主观状态,而应该结合专利权人在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前后的行为进行综合判断。本案中,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和被诉侵权人提起专利无效的依据为同一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专利权人很容易通过网页销售信息和评价记录等了解该产品的销售时间,在专利权人和被诉侵权人为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经营者、专利权人显然清楚自己专利设计来源的情况下,本案认定该种情况下专利权人提起侵权诉讼的行为构成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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